首先,我们来看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其实这个政策的解析意义在于:只能是独立法人单位可以享受这个高新的通过之后的优惠,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等,都不允许的。
同理也是,有些集团的某些子公司是符合高新要求的,但是他们其他子公司或者总公司也不符合,那当然不允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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