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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 何谓“337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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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es Code,简称)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发现进口贸易中存在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关税委员会应将此种情况向总统报告。总统有权提高有关产品的关税,或者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为加强在进口贸易中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于1930年制定了“337条款”。
现行“337条款”规定,当“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会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和行为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337条款”打击面广、杀伤力强,其救济措施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调查”中胜诉,不仅可以有效阻止被告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入美国,还可以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普遍排除令,阻止被告企业所在国家的同类产品、甚至其上下游产品的进口,打击十分致命,危害十分巨大。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款”并非为防止国际侵权,而是为了阻止进口,“337条款”实质已演变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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