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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意见支持重点产业调整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009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促进成长型的中小电子信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该意见在“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改进和加强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部分强调,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促进成长型的中小电子信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发展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授信、担保、保险等业务开展集成创新,有效满足重点产业中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满足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中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
 
  该意见指出,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创新、引进和吸收成长性好、成套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推动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出口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该意见共分为五部分,包括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改进和加强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多方面拓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融资渠道;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有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防范金融风险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说,这部司法解释注意贯彻了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二是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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