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发展,2010年4月23日,广西正式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新制定的《办法》是在2008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印发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新制定的《办法》总体框架与原《办法》相同,主要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制定出台《办法》的主体,突出了自治区对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支持力度。
2008年修订的《办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修订的。本次新制定出台的《办法》,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进一步明确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增加和优化资助及奖励项目,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1、增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
本次新制定的《办法》在“资助范围”中增加“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部分申请费,重点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同时,相应的在“资助标准”中增加“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5000元,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2、增加对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奖励的奖项
本次新制定的《办法》在“奖励范围”中增加“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地级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同时,相应的在“奖励标准”中增加“地级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排位全区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和“县(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2000元、10000元、8000元”。
3、优化对企事业单位奖励奖项的设置
新制定的《办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三种专利申请总量排名全区前三名的单位的奖励具体优化分为“企业”和“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等事业单位”。即将原《办法》的“奖励范围”分别设置为对“企业”和“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等事业单位”两类单位的奖项。
4.突出资助和奖励的重点,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的培育力度
本次新制定的《办法》强化了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的培育力度,规定了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的资助和奖励不受年度资助和奖励最高限项的限制,即在原《办法》的“资助及奖励条件”规定中增加了一项例外,即“对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资助和奖励不受此款限制”。
第三,提高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标准,强化对发明专利的政策导向。
本次新制定的《办法》提高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标准,对不符合费用减缓条件而未能获得费减的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资助,由原《办法》的1300元/件提高到1800元/件;外国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由5000元/件提高到10000元/件;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奖励标准由原《办法》的10000元、8000元、6000元提高到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和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等事业单位,奖励标准由原《办法》的10000元、8000元、6000元提高到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此次《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广西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有利于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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