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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广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
奖励对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在专利申请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资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受理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不包括专利申请的附加费):
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
2.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部分申请费,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中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
(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五)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地级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六)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条件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或申请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广西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利申请在广西所在市已获资助的或专利在广西所在市已获奖励的,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五)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助的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不重复资助;
(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1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对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资助和奖励不受此款限制;
(七)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的,其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以实际发生额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18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三)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5000元,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奖励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二)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3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项;
(四)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事业单位(包括改制院所)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六)地级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年度专利申请增长率排位全区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
(七)县(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2000元、10000元、8000元;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需同时提交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初审合格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有附图的提交摘要附图;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专利申请文件;
(七)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已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证明;
(四)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和奖励的管理
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的专利申请和奖励的专利进行跟踪和统计。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和奖励的效果以及专利实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 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以及对有关专利申请人的资助和对专利权人的奖励。对市、县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奖励经费不得用于奖励个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2008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0年4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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