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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高新区七星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我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和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助及奖励),资助及奖励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诚实申请、公开公正、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及奖励的对象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的对象须为专利第一申请人(如有多个专利申请人的,第一申请人须与其他申请人自行商定资助或奖励分配事宜。)。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七星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七星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资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费用。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按规定缴纳专利相关费用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二)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三)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委托桂林市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四)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和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不超过十项,同一个人不超过五项。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交申请审查费后进行资助,个人的资助金额为500元/件;单位的资助1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个人的资助金额为60元/件,单位的资助15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个人的资助金额为50元/件,单位的资助100元/件。
(四)专利代理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8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150元/件。
第四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第八条  奖励条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必须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权属明确;
(三)优先对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二)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一项专利最多奖励二个国家(地区)。
第五章  申请资助及奖励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桂林高新区七星区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桂林高新区七星区专利资助、奖励汇总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专利请求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桂林高新区七星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桂林高新区七星区专利资助、奖励汇总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专利请求书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对当年产生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和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人应于次年3月30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或奖励的申请,并将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给区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相关表格可从桂林高新区七星区政府网站http://www.eguilin.org下载。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三条  由区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形式及内容事项的审查、审批。区知识产权局于申请人提出资助或奖励申请的当年6月1日—6月15日期间,将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桂林高新区七星区政府网站http://www.eguilin.org进行公示。对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知。
第十四条  领款:公示期满,如无争议,申请人须于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即6月16日-7月15日期间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如为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逾期15天仍未领取资助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资格。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并已获得自治区或桂林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我区按本办法给予减半资助及奖励。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以区财政批准的额度为准,用完为止,若有结余,由区财政统一调剂。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及奖励的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不履行申请时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区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其资助及奖励的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区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专利的资助及奖励,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保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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