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得以顺利通过
2009年10月26日,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得以顺利通过,这是我国继合同法和物权法之后在民事法领域里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治建设关键在中国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侵权责任法对整个侵权责任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在很多制度上进行了创新。那么,侵权责任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如何、将对知识产权法产生哪些影响?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如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就“民事权益”进行了例举式规定,其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被明确规定为“民事权益”,从而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一个部门法,它下面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侵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有着自身的特点,有着特殊的规定,属于民法体系下的一个具体制度。知识产权法属于下位法、特别法,侵权责任法属于上位法、一般法,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首先应当适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益,其权利保护问题也要遵循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基本规则。同时,侵权责任法为知识产权特别法修改预留了空间。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开放性规定使得侵害知识产权的规定有了进一步类型化的可能。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民事权益,其权利类型、权利内容等受科技水平、市场经济、国际环境等的影响程度更深。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分别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个法律条文,学者一般概括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侵权一般表现为明知是他人拥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在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一般适用过错原则。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而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上,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这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有相应规定,司法实践中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且知识产权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曾经闹的沸沸扬扬的“秀水街知识产权纠纷”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个缩影:由于秀水街市场的租户侵犯了知识产权,秀水街市场管理者疏于管理,被法院认定为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因此秀水市场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当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判决引起了不少争议,这一判决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步。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解决了该问题,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确定。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至12条分别规定了狭义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侵权、共同危险侵权、无意思联络侵权等共同侵权类型,这些规定突破了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责任分担上类型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发生知识产权共同侵权行为时,适用规则更加详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侵权责任法对帮助侵权有了明确规定,权利人可以直接追究帮助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将有力地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6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郭敬明小说抄袭”一案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万元,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此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对知识产权侵权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该判决一出,在我国司法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侵权责任法的诞生打消了司法审判中的这种顾虑。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是权利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并造成权利人严重精神损害时,权利人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对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比较谨慎,虽然北京高院发布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全国判决侵害著作权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少之又少。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在民法典的编纂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立法的步骤距全面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这个目标越来越近了。”侵权责任法一通过,许多学者就开始高兴地期待下一个宏伟目标——编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诞生,标志我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但在正式编纂民法典之前,还有三个大的任务尚未完成,即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人格权法以及改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
关于将来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问题,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法单独成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将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对知识产权做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法依然作为单行法而存在,保持目前的知识产权法体例不变。
-桂林持衡专利商标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