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有关物品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数的新发展(续)
据统计从去年12月Forest Group一案判决后,不到半年之间在全美联邦法院根据美国专利法 35 U.S.C. §292控诉错误标示专利证书号数案件已高达两百多件,如果分析这些控诉案, 中间有近八成是指控厂商产品上标示专利早已过期。
近一步分析,了解到提出这些控诉的原告大都是律师 以qui tam名义提出控诉, 在美国专利法中允许任何公民代表受害社会大众向错误标示专利号类的公司提出控诉, 得到赔偿金或处罚金与政府分享。 这条法律本就存在, 但在Forest Group 一案之前, 法官只对整个错误标示事件处罚美金500元, 但 Forest Group一案后, 法官可以对每一件标示错误产品罚每件最高可罚到美金 500 元,这一下便多出了200个案件。 被告的 250家公司中有制药公司, 医疗设备公司, 玩具公司, 五花八门, 遍及各行各业。 面对这改变,公司必须尽快采取对应措施:
1.不受到专利保护产品别打上专利号, 如Forest Group.一案, 原告的售出的产品本身不应受到其专利保护, 但打上专利号码, 还因此对去别处购买替代品的客户提出侵权告诉导致被反告。
2.但比较所有因35 U.S.C. § 292提出告诉案件, 绝大多数是在产品上打上已过期失效的专利号码, 因此厂商必须定期系统化检查其专利及相关产品, 将过期专利号码从产品上除去, 虽然错误标示可追朔5年, 但防止新及未来犯错是是唯一可做到的。
3.当然不在专利保护下的产品上标示专利号是另一种消极防止错误标示的方法,但美国专利法35 U.S.C. § 287(a)规定, 在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上标示出相对应的专利号码会达到公开告示公众用意, 如果侵权确定,侵权人赔偿可以追朔到最早产品标示专利号码那天, 不然赔偿只能追朔到对方收到你的警告信起算。 譬如说: 公司A申请到美国专利,根据专利制造产品行销全美, 3年后,公司A发觉公司B早一年前在美国行销类似产品, 经研究, B产品侵犯公司A的专利, 去信警告无效, 上法院胜诉,如果公司A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并没标示其相对应的专利号码, 那赔偿计算只能追朔到公司B收到公司A的警告信起算。 如果公司A的产品标示专利号码, 赔偿计算从公司B开始卖这侵权产品起算, 在公司B开始贩卖侵权产品到接到警告信,中间至少有1年的时差, 赔偿金额恐有很大差别。商业竞争中, 有无专利保护常常是该产品成功与否的主要因素之一, 尽量使用及享用专利该有权利, 避免可能犯的错误, 才是上策。
-桂林持衡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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