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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受理首个知识产权行政案

201142511:54:00 作者/来源:中国新闻网

  10个技术特征有9个相同,还有1个特征是否相同看法不一。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由于不服一审判决,422日下午,专利权人清华大学、云南省化工研究院再次在广西高院与广西知识产权局、广西宜州宜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盛公司)对簿公堂。双方在法庭上围绕是否专利权、是否被侵犯各述陈词。据了解,这是广西高院受理的第一个知识产权行政案。

  苦心研究 专利技术获多项国家奖励

  谈起这个发明专利,清华大学教授宋耀祖再熟悉不过。

  对于热法磷酸,一般人也许不大了解,但专业人士却非常熟悉。由于它可以达到99.99%以上的高纯度,因此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化工原料。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发光材料,抗甲流H1N1疫苗达菲磷酸奥司他韦(奥尔菲)”等生物制剂都需要使用高纯度的热法磷酸做原料。

  1998年,针对热法磷酸生产技术现状,云南省与清华大学签订热法磷酸生产余热利用的合作研究项目合同。由清华大学教授宋耀祖担任技术负责人组成的80多名产学科研合作团队,在深入研究3年多,提出了黄磷燃烧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及其热法磷酸生产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03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属清华大学和云南省化工研究院。

  宋教授说,该发明专利技术如今已成为我国热法磷酸行业中主导的产业化技术。通过专利技术转让合法途径已被23家企业(包括广西防城港的2家企业与广西柳城的1家企业)应用于48套热法磷酸生产系统中。该专利因此获得了包括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在内的8项奖励。

  部门认定 专利10个特征9个相同

  200811月,清华大学和云南省化工研究院发现,宜盛公司新建成的黄磷燃烧热能回收装置在外观上与专利技术一样,认为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他们的发明专利技术,对他们的发明专利有侵权行为,遂向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有关规定,将本案移交给广西知识产权局处理。

  2009920日,广西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曾前往宜州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发现清华大学与云南省化工研究院发明的专利权利的10特征与广西宜盛公司的黄磷燃烧热能回收装置的其中9个特征完全相同,但是有1个专利权利特征不同。

  201032日,广西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因此驳回处理请求。

  清华大学、云南省化工院则不服该行政仲裁的决定。

  争论焦点 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201066日,专利权人清华大学、云南省化工研究院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广西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决定。

  不服一审判决,专利权人向广西高院提起诉讼。2011422日,该案在广西高院进行审理。专利权人认为,宜盛公司涉案装置的10个技术特征与本专利保护范围的10个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在法庭上,为了证明其10个特征完全一致,宋耀祖教授还当场拿出产品装置现场解说,但被上诉人、第三人均对该说法提出了本专利保护范围的第九个技术特征是 “导汽管与中空腔的连通。专利权利人对该中空腔的理解为上升管的内腔,而广西知识产权局却将中空腔错误地理解为黄磷燃烧腔,由此得出不构成侵权的行政仲裁决定,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广西知识产权局代理人认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特征九是水蒸气导汽管分别与中空腔与汽包连通,而宜盛公司特征九的12根水蒸气导汽管分别与上联箱与汽包连通,两者连通方式不同。两者使用的手段不同,实现的功能不同,当然是两个不同的技术特征。第三人宜盛公司代理人表示,他们的产品不是自己发明的专利,是委托他人建筑的,但由于特征不同,没有落入其上诉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属于侵权。

那么,这第九个特征到底是相同的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发明是否被侵权?听取了该案双方的陈词以及庭上辩论后,法官宣布休庭,改日再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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