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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幕,自治区高院公布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2-4-23 16:42:00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佘鸿雁
“失控”光盘带来警示 “乐满地”案值得借鉴
同样涉嫌“傍名牌”,为何“味千”赢了,“风雅老树”输了?因为取证用的光盘有一天时间“失控”,败了一场官司……4月20日,2012年广西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幕,自治区高院公布了去年我区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自治区高院的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案例时表示,这十大案件之所以典型,并非因为每个案件的标的很大,而是因为或涉及到公众熟知的品牌、企业,社会影响较大,或是案情具有借鉴和警示意义。
无法证明“清白”的光盘
【案情链接】影片《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柳州市某网吧通过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江山美人》,侵害了其网络信息传播权,要求网吧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无法证明是从网吧录制的,不能作为证据,驳回讼诉请求。
状告网吧、KTV侵权大部分案件都能胜诉,但此案却为何败诉?原因在于“取证环节有重大瑕疵”。
自治区高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因“网”而起的各种纠纷、侵权很多。此类案件取证很复杂、严格:比如到网吧现场、找到放在服务器上侵权作品;或是点击网上的链接,进入相关帖子……其中每一步公证机关必须跟随,都需要公证记载,所需设备也是公证机关提供的,不能用自己的设备。
可是此案中用来拷贝影片内容的光盘,在公证为空白后,却有一天多时间在原告那里。因为这一天多“失控”的时间,取证用的光盘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所以此案因为“取证环节的重大瑕疵”而输了官司。
离职后“不能说的秘密”
【案例链接】2008年卢某入职时与信之港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的客户名单、财务报表等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不能向他人披露。2010年9月,卢某辞职并到某报社工作,任《消费周刊》主编,不久该报刊登了86家客户的招聘广告信息,这正是信之港之前在网络和报纸上登载过的。信之港遂以卢某违反保密协定侵害其经营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法院审理认为,86家客户的名称、联系人、电话属公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卢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经营秘密。
那么离职后,哪些是不能说的秘密?
自治区高院负责人表示:“86家客户的信息虽然经过了一些整理归类,但是其他业内人士通过正常渠道也能收集、了解到,所以就不算商业秘密。而通过正常的渠道了解不到的,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乐满地”案揭示法律空白
【案情链接】2009年9月,李某某将“乐满地 樂满地”作为其持有的通用网址申请注册。2010年5月~10月,李某某在其创建的网页上与“乐满地 樂满地”通用网址进行链接。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某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法院调解,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李某某将该通用网址过户至该公司名下。
通用网址是近几年新出现的网络地址方式。第一代网络地址是输入数字的IP地址,后来发展到域名。而通用网址则更加便捷,可以直接在浏览器地址栏里打入中文名字即可链接到相关网站。
自治区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案例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并不在于“乐满地”这个品牌本身的知名度,而在于此案揭示了法律上目前存在的空白。IP地址、域名已经受法律保护,一经申请就是唯一的,但是对于新出现的通用网址如何保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案类型很新,最后也是调解结案,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处理,值得借鉴。
一场结局“三赢”的官司
【案情链接】清华大学和云南化工研究院认为广西宜州某化工公司使用的“黄磷燃烧热能回收装置”侵犯了他们的发明专利,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因为对知识产权局“不构成侵权”的裁决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这是一场结局“三赢”的官司,最后当事各方都很感谢法院。经法院协调,广西宜州某化工公司向清华大学、云南化工研究院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30万元,三方握手言和。清华大学、云南化工研究院撤回上诉。
自治区高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专利发明就是为了应用生产、产生效益,而不是留在家里自我欣赏。如果一味判决销毁或者停止侵权行为,权利人也得不到相关补偿。此类案件的思路应该是从“制止非法侵权”变为尽量调解促成“合法使用”,产生效益,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
■其他案情链接
■“味千”商标侵权案
“味千”拉面馆在北京、上海等地开有多家店,商标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个体工商户刘某在南宁九一天地经营的“南宁市吉野味干拉面馆”,在营业招牌、菜单等上使用了与“味千”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样及图形,被商标所有人重光产业株式会社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南宁市吉野味干拉面馆停止侵权并赔偿重光产业株式会社5万元。
■“风雅老树”商标侵权纠纷案
珠海麦田咖啡公司是“风雅老树”的商标专用权人。百色的老树咖啡店自2010年起将“老树”文字在招牌、器皿上使用。珠海麦田咖啡公司上诉至法院要求百色老树咖啡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者不具有相同、近似的特征,一般消费者稍加注意就能感知文字、图案区别,所以百色老树咖啡不构成侵权。
■美术作品“知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系美术作品《知味》的著作权人,认为广西某国际大酒店将其用于月饼包装盒和广告宣传册上,侵犯了该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某国际大酒店虽然对《知味》进行了修改,但改动较少,属于侵权,判决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案,并进行赔偿。
■谢月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2011年4月,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对涉嫌经营盗版光碟的谢月和经营的公司进行查处。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谢月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音像制品7.6万余张,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此案案情简单,但情节严重,因此判决也重,被告人谢月和获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是具有代表性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EVB”商标侵权纠纷案
中山青龙公司享有“EVB”注册商标权。2010年5月,青龙公司发现肖雄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印有“EVB”字样的,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已将“EVB”申请注册商标,但“EVB”是一种建筑行业通用原材料,被告外包装上有此标志,但不是作为商标使用,没有相似相近,是正当使用。
■“立马”商标、“SHLIMA”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立马”商标、“SHLIMA”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知名度。商标专有人应光捷认为广西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使用“LIMA”商标,并突出使用“立马”企业字号,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后经自治区高院调解,广西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桂林市持衡专利商标事务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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