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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遭遇专利战困局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12-07-23 来源:现代快报

    完完全全自主拥有的专利,5年来却反复陷入“专利战”之中,混凝土行业的知名企业中技桩业就是这场专利遭遇战的主角。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些年来,这一现象并不鲜见,一方面应鼓励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虽然赢了,但也影响了正常的经营研发”

  6月以来,两起与中技桩业有关的判决引起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淮安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定原告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文简称“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即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号为2007100685456、名称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权持续有效。

  早在去年1020日,原告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其理由是其中的权利要求134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复审委审查认为,原告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并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原告不服,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今年6月作出维持复审委审查决定的判决。两周以后,北京市一中院就上述同一专利作出了同样的判决,除了原告不一样,两起官司如出一辙。

  据介绍,就这一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已经11次作出中技桩业专利有效的审查;上诉至法院之后,法院已5次作出中技专利有效的判决。  

  总部位于上海的中技桩业是国内混凝土方桩的龙头企业,截至去年底,企业已拥有“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等84项专利。中技桩业董事长颜静刚无奈地说:“虽然我们赢了,但对我们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自主研发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把“双刃剑”  

  根据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请求”在专利战中较常见。除中技外,飞利浦、恒瑞制药、高通等知名企业近年来也均陷入过“无效申请”的“拉锯战”。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说,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针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不同部分,可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入手,就某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权利要求的“组合”可以非常多,因此针对同一项专利,不同的竞争对手就能反复请求使其“无效”。   

  有关专家说,来自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形式上和程序上均是合法行为。一些企业运用这一手段,确实“无效”掉了一些“假专利”,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对真正靠创新获得专利的企业,若反复疲于应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无疑是一种伤害。   

  因此,陶鑫良说,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把“双刃剑”,在此情形下,真正致力于创新且拥有名副其实专利权的企业,往往会被“误伤”。

  观察   

  制度要完善

  企业也应提高应对能力  

  有关部门已意识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双刃剑效应”。去年5月,虹口区知识产权局曾就中技遭遇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向上级部门递交报告称,“企业刚刚走上自主创新的良性轨道,迫切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资深专利代理人祁建国则认为,有关部门应严格把握对已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避免同一项专利被“死缠烂打”。   

  陶鑫良建议,在处理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就专利有效与否作出裁定的做法。他建议,将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等从现有行政机构中逐步剥离,并入法院系统,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2012年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并“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知识产权快速审理、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试点”。   

  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的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为了防止一些人恶意提起无效宣告,复审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地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也提醒,中国企业可借鉴一些跨国公司的经验,提高专利战的应对能力。

(责任编辑: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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