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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设立主席质量奖 获奖企业可获百万元奖励
2012-7-24 11:04:00 来源:南宁日报
为大力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与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自治区专门设立了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7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质监部门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主要授予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奖
励100万元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分别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该奖项由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政府机关人员等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该奖项旨在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我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发挥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
获奖企业不得将该称号用于产品宣传
《办法》共32条,分别对主席质量奖的总体要求、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范。
记者了解到,《办法》还对申报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设置了申报、推荐、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批准公告等8个严密的评审程序,并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和获奖单位或组织的退出机制。所有评审工作不向被评审单位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由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另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法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质监技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首届评选准备工作正有序启动
自治区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帮助企业引入一套实现卓越绩效的管理模式,建立一个持续改进的有效系统,通过学习、改进和变革,激励企业很好地应对环境和市场变化,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通过表彰质量奖获奖企业,树立典范,起到标杆示范作用,推动更多的企业和组织学习实践代表当今质量管理最高水平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企业自我评估,促进企业的质量改进和经营绩效的提升。
据悉,目前,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作出安排部署,正在有序启动首届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准备工作。
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
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的成效;
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
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自治区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企业和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等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桂林市持衡专利商标事务所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