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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应走产业化道路

  眼下,从媒介报道到街谈巷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大众关注的热门话题,我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已施行一年有余。我国对于非遗的保护,正在逐步走向一个新阶段。

  目前,国内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抢救式保护,主要是由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持非遗的原生态,适用于那些濒临灭绝的项目;二是开发式保护,是由政府主导、将非遗项目引向市场参与竞争,借助市场拓展非遗的生存空间。

  笔者认为,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应该更多地因地制宜,对具备相关条件的非遗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非遗的传承和保护中来,重点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对于适宜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构筑一条从作品创作到市场销售的完整而成熟的产业链,因此,需要对非遗项目进行各环节的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构建非遗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平台,还可选择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要严格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依法明确传承人权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传承的措施与机制,使他们在非遗产业化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他们的法定诉求,使他们对非遗的贡献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有所回报。

  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有关部门可尝试对优秀非遗资源的前期开发进行财政补贴,引导自主开发、独立生产的投资主体,申请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要降低非遗产业化的门槛,在完善相关措施、防止非遗项目被异化和肢解的基础上,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为非遗项目产业化注入活力、积累后劲。

  四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以此赋予非遗新的生命力,是其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基础。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通过新信息和传播技术的利用有利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播,同时新信息和传播技术也创造了值得保护的数字化遗产。我国应在促进非遗产业化过程中,既要保留传统的传承形式,又要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创新传承形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如通过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方式,让非遗的经济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通过提交专利申请、进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将非遗项目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开展知识产权交易,努力向国外输出中国非遗文化品牌,逐步扩大我国非遗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五是打造非遗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平台。非遗产业化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企业,为保障非遗产业化的有效开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企业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通过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建立产学研知识产权联盟,促使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与非遗文化创新活动有机结合,提升非遗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总而言之,就是要在依法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产业化,贯彻落实我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谨慎利用的保护非遗工作的方针,努力让非遗这个宝贵财富焕发生机和活力。(知识产权报 作者 刘金祥)

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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