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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不予批准

发布时间:2012-12-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我国第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我国第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条例(送审稿)》拟首次规定,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不予批准。

  据介绍,《条例(送审稿)》拟规定,申请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具有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安排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形的,不予批准。同时,《条例(送审稿)》相关内容还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具备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等条件;对于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积极申请取得有关知识产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此外,《条例(送审稿)》还拟规定,相关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更改合作主体、研究目的、研究范围、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或者共享惠益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据了解,人类遗传资源是人类基因组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随着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快速发展,围绕功能基因及其产物知识产权和生物产业发展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获得和掌握人类遗传资源尤为重要。现行专利法中,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据悉,《条例(送审稿)》是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自2006年以来由多个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办从11月初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记者 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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